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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365体育投注亚洲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终止时间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01日
信息来源: 常州地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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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来,基层反映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终止时间政策执行有待统一和明确。为此,对照总局相关文件规定并请示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我局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终止时间有关问题进行了明确,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终止时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二条“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第一款规定: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第三条“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截止时间的问题”规定: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关于新建住宅小区公建配套设施权属界定与管理的有关规定,本公告明确: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新建商品房,自经房屋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合同约定交付的次月起终止纳税义务;提前交付的,按照实际交付时间确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非营业性公建配套设施,自公建配套验收主管部门出具公建配套完成情况通知单的次月起终止纳税义务。

  建成后无偿移交给国家机关、公用事业单位的公益性配套设施自交付的次月起终止纳税义务。

  二、应税土地面积计算公式

  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按月比例扣除法调减应税土地面积:

  当月应税土地面积=应税土地面积-截止上月末累计调减应税土地面积;

  调减的应税土地面积=符合纳税义务终止条件的房屋建筑面积/房屋总建筑面积*房屋占地面积。

  三、应纳税款计算公式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征,企业按季缴纳。

  当月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当月应税土地面积×适用税额÷12

  当季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当季内各月的当月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之和

  四、公告执行时间及追溯调整问题

  本公告自2018年11日起执行,之前做法与此规定不符的,不再追溯,未达到纳税义务终止时间的,按本公告执行。若上级税务部门有新文件出台,按新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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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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